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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南陵县财政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南陵县财政局依法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南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朱**提起行政撤销诉讼,应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且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朱**以南**政局作出的南财字(201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法律依据严重不足,严重侵犯其知情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南**政局作出的南财字(201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条件。因该告知书是南**政局应朱**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而告知朱**的告知文书,是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不是决定文书,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裁定驳回朱**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朱**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枉法裁判。首先上诉人与2014年7月5日向被上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该单位制作或保存的安徽荣**限公司国有土地出让金足额缴纳凭证),被上诉人不依法行政、拒绝公开,仅提供了本案告知书,没有任何书面说明和证明,包庇开发商,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被上诉人不依法履行职责,事实是没有收到前述足额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原审对此未予查清。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起诉法律依据充分,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行政裁定,确认南财字(201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南**政局辩称: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的信息告知书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法律依据不足,严重侵犯其知情权并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因为前述信息公开告知书非决定书,对上诉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为此请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南**政局作出南财字(201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系应朱**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职责的行为,形式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要求公开的安徽荣**限公司国有土地出让金足额缴纳凭证,属于被上诉人依法管理非税收入制作的会计凭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调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相关凭证,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且涉及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收缴权利、义务人均非上诉人本人,其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故本院不予调取。原审认定南财字(201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朱**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条件,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上诉人有关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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