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芜湖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告邮寄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4月30日,被告芜湖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获准。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被告委托代理人于磊,朱**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