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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恢复审理裁定书

案件描述

彭*与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行政赔偿一案,因彭*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做出的(2014)鸠行赔初字第0000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元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彭*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倪*、李**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以希望加大协调力度争取圆满解决争议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遂于2015年元月26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现本案中止审理事由消失,应恢复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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