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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芜湖**源局行政确认恢复审理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因土地行政管理确认违法一案,不服鸠江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鸠行初字第000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被上诉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查清有关案件事实,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裁定中止了本案的审理。现本案中止审理的事由消失,应恢复案件的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恢复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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