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因土地管理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鸠江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鸠行赔初字第0000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被上诉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查清有关案件事实,本院认为,为更好的解决本案纠纷需中止本案审理,遂于2015年3月27日裁定中止了本案的审理。现本案中止审理的事由消失,应恢复案件的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恢复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