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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诉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4)蚌山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一审原告)高**的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胡*、周**,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高峰的委托代理人胡志会到庭参加诉讼。市人社局的法定代表人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高**与高峰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撤回上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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