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蓝**任公司诉安徽省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蓝**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蓝**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蓝**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