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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六安旭**责任公司与被告蚌埠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六安旭**责任公司诉被告蚌埠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六安旭**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六安旭**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六安旭峰广告装

饰**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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