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六安旭**责任公司诉被告蚌埠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六安旭**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六安旭**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六安旭峰广告装
饰**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原告张**与被告蚌埠市住房和建设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蚌埠**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人民政府、蚌埠市蚌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余**与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怀远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蒲**与蚌埠市蚌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蚌埠市**责任公司与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