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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信访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余**的起诉状,其起诉要求1.判令潜山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潜信查字(2015)6号u0026ldquo;关于余**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u0026rdquo;直接违背国家政策法规,依法撤销;2.判定被告2005年将利用我家故居所有建材迁建的大水公社办公室近千平方米擅自售卖行为和1980年强拆故居行为属非法;3.判令共同被告郭春节、程又平,对2011年11月1日信访事项,故意拖延到了3年多以后的今年4月才出示书面答复属违规行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程序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监督复查程序,不同于行政行为程序,其享有行政终局处理权,因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余仲春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余仲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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