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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等人诉界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等七十三人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太行初字第000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界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聂*、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郭**等七十三人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郭**等七十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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