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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明诉阜阳市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一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阜阳市人社局)因不予认定工伤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南行初字第000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阜阳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肖*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原审第三人杉杉(阜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张漫漫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阜阳市人社局以其已经自行撤销了南00002014003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已对肖*作出了工伤认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是阜阳市人社局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原一审判决不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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