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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七十三人诉界首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刘**、肖**、肖**、张**等七十三人因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刘**、肖**、肖**、刘**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界首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贾**、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等七十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4年8月17日,刘**等七十三人通过快递单号为1098409601906的EMS特快专递方式向界首市人民政府邮寄了两份信息公开申请表,分别要求界首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开“安徽**城办事处连阁行政村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以及“安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2014年度计划”两套文件。界首市人民政府已于8月17日当天收到了申请,但刘**等七十三人至今未收到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界首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原告寄送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始终没有做出任何答复,至今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答复期限。综上,界首市人民政府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刘**等七十三人的合法权益,故刘**等七十三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界首市人民政府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其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诉讼费用由界首市人民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等七十三人于2014年8月17日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界首市人民政府邮寄了两份信息公开申请表,分别要求依法公开“安徽**城办事处连阁行政村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以及“安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2014年度计划”两份文件。界首市人民政府收到以上申请后,在电话通知刘**等七十三人的代表人刘**等未果情况下,又于2014年9月2日9时25分用短信通知刘**等人于2014年9月2日9时40分到文化活动中心城建指挥部参加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会。

另查明:2012年8月、2013年8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分别作出皖政地(2012)395号《关于界首市2012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3)438号《关于界首市2013年第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将刘**、肖**、肖**、刘**、张**等房屋所在土地批准征收为国有,用于城镇建设。为此,界首市人民政府未作出有关“安徽省界首市东城办事处连阁行政村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2014年2月20日,“安徽省界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2014年计划草案”经界首市人大通过后,在被告职能部门界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网已主动公开。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于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应当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的义务;对于已经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刘**等七十三人申请公开的“安徽**城办事处连阁行政村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属于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其申请公开“安徽省界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2014年度计划”信息,界首市人民政府已主动向公众公开。且界首市人民政府在收到要求公开的信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刘**、肖**、肖**、张**、刘**等七十三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肖**、肖**、张**、刘**等七十三人负担。

上诉人诉称

刘**等七十三人上诉称:界首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刘**等七十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但刘**等人始终未收到任何答复。故原审法院认定界首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信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界首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等七十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刘**等七十三人向界首市人民政府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编号为1098409601906的EMS快递凭证。证明刘**等七十三人于2014年8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将申请材料寄送至界首市人民政府。

界首市人民政府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和依据有:1、界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网信息公开内容1份。证明界首市人民政府已于2014年2月20日在界首市发改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相关信息。2、界首市**务委员会已于2014年2月3日在界**人大网站公开《关于界首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并全部刊载。3、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2)395号《关于界首市2012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3)438号《关于界首市2013年第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证明涉案的建设用地已经获得省政府批准。4、安徽省人民政府皖**(2014)2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皖**(2014)20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皖**(2014)206-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证明刘**等人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安徽省人民政府已经分别作出上述决定,维持了省政府的批复决定,驳回了复议申请。5、视听资料:短信记录1份、录像1份。证明界首市人民政府已于2014年9月2日9时25分通知刘**等人到指定地点接受信息答复。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刘**等七十三人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依法予以采信。界首市政府提供的证据均与本案有关联性,真实合法,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依据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界首市人民政府是否针对刘**等七十三人提出的申请内容进行了公开;界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一、刘**等七十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界首**事处连阁行政村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及“界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2014年度计划”。因其申请的“界首**事处连阁行政村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不存在,故政府无法公开此信息。“界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2014年度计划”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界首市人民政府已经将此信息在界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公开发布,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的规定。二、界首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法定工作日内已经通知了申请人的代表人到指定地点参加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会,但申请人并未到现场接受答复,界首市人民政府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等七十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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