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申某某、张某某夫妇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3)49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阜阳市颍**育委员会2014年9月27日作出征决(2013)49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申某某、张某某夫妇计划外生育二孩社会抚养费72030元,该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征决(2013)49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