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甲要求确认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民政局2012年2月21日为王*、马*甲颁发的L341202-2012-000196号离婚证无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行政争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