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不服阜阳**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不服被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房屋拆迁补偿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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