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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二十一人诉太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等二十一人因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的作出(2014)南行初字第000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等二十一人的诉讼代表人张**,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太和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闫**、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等二十一人诉称: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并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公布,必要时还要举行听证会,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制定预控预案,征收人数较多,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而太和县人民政府在作出上述征收决定过程中,没有履行相关规定,没有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收决定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太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太政(2014)22号征收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1月10日,太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城区城镇化进程;大力推进旧城改造。2011年7月13日,太和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将“五个旧城区”(其中包括“老城区”)改造项目列入太和县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4年1月18日,太和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的太和县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启动棚户区和旧城改造。其中,城东片区(老城区)范围内房屋建造年代久,基础设施落后,为加快城区城镇化进程,提高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太和县政府将上述旧城改造项目纳入太和县十二五规划纲要,拟征收该范围内的房屋,并成立太和县城东片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及安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2014年3月13日,太和县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委托城关镇政府为征收部门(简称“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等工作。征收范围:太和中学以北,国泰路以东,团结路以南,人民路以西。张**等二十一人的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内。2014年3月31日至4月5日,太和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讨论稿),组织县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土地局、房产局、环保局、人防办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征收部门将上述征收与补偿方案(讨论稿)向被征收人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太和县人民政府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予以公示。太和县人民政府对报送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的请示进行了批复,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县公安局、县房管局、县国土局、工商局等单位暂停办理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改变用途、权属,房屋抵押,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对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公示;对报送的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问题依法作出批复;县政府召开会议对征收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期间,征收部门就征收项目先后开展以下工作:向县发改委请示立项、要求县国土局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要求县规划局出具城市总体规划证明及规划图、向县政府请示征收范围、公布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向县政府请示征收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等。4月1日,县规划局复函该征收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附一份总平面图;4月2日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说明,征收项目用地符合城关镇用地总体规划;4月3日,县政府批复征收范围;4月4日,县发改委做出54号复函,同意上述征收项目立项;2014年4月5日,县政府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制定了应急预控预案。2014年4月10日,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征收补偿方案”(草案)》。2014年4月14日,县政府作出太政征补(2014)64号《关于印发太和县“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以及太政(2014)22号“征收决定”,并将该征收决定在征收项目涉及的范围内公告。张**等二十一不服征收决定,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阜阳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日作出阜复字(2014)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太和县人民政府所作的征收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务院《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太和县政府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职权。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太和县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处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本案中,太和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依据**务院《征补条例》、《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太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中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太政(2014)22号“关于太和县城东片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及安置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并予以公告。太和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程序上虽存在部分违法情形,但鉴于太和县人民政府上述征收工作已经开展和具体实施,征收范围广、涉及被征收户数较多,包括张**等二十一在内的大部分被征收人认为老城区改造势在必行,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如果撤销征收决定,将会给公众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关于评估机构的选择问题,是在征收决定之后就补偿问题所实施的相关行为,本案不予审查。关于张**等二十一人主张征收范围内存在集体土地的问题,因缺乏证据证明,不予认定。综上,太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太政(2014)22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上虽存在遐疵,但尚不足以导致被诉征收决定的撤销。因此,对张**等二十一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张**等二十一人要求确认太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太政(2014)22号“关于太和县城东片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及安置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等二十一人负担。

上诉人诉称

张**等二十一人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征收项目不符合《征补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四规划、一计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征收范围内存在国有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无权作出征收决定。太和县人民政府没有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剥夺了被征收人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太和县人民政府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程序违法,该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屋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征收项目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将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2、征收决定违反了强制性程序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撤销征收决定。

被上诉人辩称

太和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征收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少于30日不能成为撤销征收决定的理由。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太和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间内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及规范性文件:

(一)主体资格方面证据及依据:太和县政府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务院《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证明太和县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城关镇政府受太和县政府委托负责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等,征收主体合法。

(二)事实方面证据:1、太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太和县**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太和**委会”)对县政府《关于申请2011年旧城区改建项目列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报告》的决议及审议意见;3、太和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2014年1月18日);4、2014年太和县政府工作报告。以上证据,证明征收项目纳入太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5、城关镇政府《关于城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的报告》;6、太和**改中心(2014)54号《关于同意太和县城东片区棚户区改造及安置项目立项的复函》;7、城关镇城政(2014)22号《关于太和县老城区安置建设项目申请立项的报告》;8、太和县发改中心(2014)95号《关于同意太和县老城区安置房建设项目立项的复函》;9、城关镇政府《关于要求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证明的函》;10、太和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旧城改造项目用地规划情况的说明》;11、城关镇政府《关于要求出具城市总体规划有关证明的函》;12、太和县城乡规划局太规(2014)31号《关于要求出具城市总体规划有关证明的函》的复函;13、太和县城东片区(老城区)改造规划设计图。以上证据,证明征收项目经过太**改委审查批准,能够加快太和县城市化建设步伐,并列入全省棚户区改造计划,是2014年安徽省民生工程。项目建成后,对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发展环境、改善人居条件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程序方面的证据:1、城关镇政府城政(2014)11号《关于审定太和县城东片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及安置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请示》;2、太和县政府太政征补(2014)36号《关于审定太和县城东片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及安置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3、太和县城东片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及安置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及公示照片;4、房屋征收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5、关于“太和县城东片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及安置区项目”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示情况的说明及征收项目房屋现状调查表;6、太和县城关镇城政(2014)14号《太和县城东片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及安置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及太和县城东片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2008年航外调查表;7、太和县政府太政征补(2014)65号《关于太和县城东片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及安置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问题的批复》;8、太和县棚户区改造及城东片区(老城区)指挥部通知及公示表照片;9、城关镇政府《关于审定太和县城东片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及安置项目征收方案的请示》;10、组织“太和县棚户区改造及安置城东片区(老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论证会;11、太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5号)12、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通知”、征求意见稿;13、关于“太和县城东片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及安置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公示及说明;14、太和县城东片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及安置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表;15、太和县政府太政征补(2014)64号《关于印发太和县城东片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及公示照片;16、太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6号);17、太和县城东片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控预案;18、太和县鑫**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19、城关镇政府城政(2014)12号《关于审定太和县城东片区(老城区)改造项目发布房屋征收公告的请示》;太和县政府太政(2014)22号“征收决定”。以上证据,证明太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四)适用法律方面的依据:

1、**务院《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第五项、第九条至十六条。2、阜阳市人民政府阜政发(2014)26号《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3、太和县政府太政办(2011)25号《太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以上证据,证明太和县人民政府所作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张**等二十一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张**等二十一人的身份证、阜阳市人民政府阜复字(2014)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诉讼主体资格。2、太和县政府2014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证明被诉征收行为没有列入2014年度计划。3、太和县城总体规划(2013至2030年)规划图;4、太和县政府在拆迁区域所立规划公示牌。以上证据,证明太和县人民政府的拆迁区域不符合上述规划图的总体规划。5、农村居民户口本,证明太和县人民政府无权征收集体用地。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太和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太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纳入了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县政府,太和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并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了修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张**等二十一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为适格的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太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太政(2014)22号“关于太和县城东片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及安置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纳入了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太和县城区改造的实际需要和众多民众的需求,主要事实清楚。太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太和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了修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履行了正当程序。关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少于30日等程序瑕疵问题,不应当作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理由。一审判决驳回张**等二十一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等二十一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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