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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阜阳**民政局确认结婚证无效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要求确认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民政局2007年7月10日为王*、马**颁发的皖**结字第010703812号结婚证无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行政争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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