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诉阜南县张寨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南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杨**、何*,被上诉人安徽省阜南县张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张寨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申**,原审第三人曹**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徐**诉称:张寨镇政府所作张寨镇政府张*(2014)80号土地行政确权决定书(第2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撤销。理由:1、“文约”签订的时间是在村里大调整土地之后,当时徐**丈夫周增付不在家,“文约”上是徐**所按指印,曹**当时口头承诺,如果将来村医疗室不用了,土地仍然属于徐**。2、由于徐**不识字,曹**是采取欺骗手段和徐**签订的“文约”,双方土地调整未超过二十年。3、徐**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挂钩,不存在宅基地超标,现村医疗室已经闲置不用,曹**应搬出村医疗室并退还土地给徐**。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认定:曹**原系阜南县张寨镇杨庄村乡村医生。1993年3月份,其为使用红十字会捐款建村医疗室和同村民组村民周**约定调换土地。由曹**负责并在调换后的土地上建村医疗室为三间,四至为:东至周**、西至华朱路、南至沟、北至路,长15.3米、宽13米,面积约200平方米。双方签订“文约”的内容:村建医疗室经曹**换周**土地建房三间,用地三分。1、经曹**和曹*殿调和用地帮款1200元,如果多占用由曹**付给;2、用地帮款第一期付款600元(在93年8月份付清),第二期在94年10月份付清。如付清后双方没有任何变动。在该文约上,曹**在其两处姓名上加盖自己印章,周**姓名上由徐**按指印,落款经手人下方,曹*殿和时任生产队队长曹**分别加盖个人印章和按指印,日期为1993年7月13日。周**于2012年5月1日去世后,徐**以其当年与第三人有口头约定:如果以后村医疗室不用了,土地归还给徐**家;现新的村医疗室已建成,原医疗室被曹**私自占有为由,申请张寨镇政府进行土地确权。

2013年7月16日,张寨镇政府受理徐**土地确权申请后,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张寨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决定书”(2014)第1号,决定:一、不支持申请人徐**的土地确权申请;二、责令曹**退还原杨庄村医疗室给杨**委会。同年6月24日,张寨镇政府又作出“关于撤销张寨镇人民政府(2014)第1号处理决定书的决定”。2014年7月25日,张寨镇政府重新作出张*(2014)80号土地行政确权决定书(第2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安徽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皖政办(1997)45号)第二条第(一)项,决定:一、不支持申请人徐**的土地确权申请;二、原杨庄村医疗室及其所使用土地属于杨**委会所有。徐**收到上述处理决定后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1月28日,阜南县人民政府作出南复决字(2014)2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张寨镇政府作出的上述土地行政确权决定。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期间,徐**于2015年3月17日申请对“文约”上周**指印进行鉴定,该院于3月30日受理后,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于2015年4月20日出具宁金司(2015)痕鉴字第010号痕迹检验鉴意见书,意见为:标称时间“93年7、13号”的“调整使用土地文约”内容第一行“周**”字迹上的检材指印是徐**右手食指所捺。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政府对徐**作出的张*(2014)80号土地行政确权决定(第2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处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张**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具有处理该案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职权。张**政府受理徐**土地行政确权申请后,依法将申请送达曹**,经开展调查工作,制作调查报告,经过会议研究,作出张*(2014)80号土地行政确权决定(第2号),并送达当事人。经庭审查明的证据显示,徐**和曹**争议土地属农村集体性质土地。当时,曹**为使用红十字会捐款建村医疗室与徐**签订“文约”,在“文约”达成后至周**生前的十多年时间内,徐**并无证据证明其曾提出过异议。张**政府在作出的上述土地行政确权处理决定中,虽认定“文约”上周**名字上的指印系周**本人所按有误,但并不影响“文约”对双方的约束力。关于张**政府认定徐**现使用宅基地超过相关规定标准问题,与徐**申请土地确权无关联性。综上,张**政府作出的上述土地行政确权处理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徐**要求撤销张**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关证据支持,依法应予驳回。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徐**要求撤销阜南县张**人民政府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张*(2014)80号土地行政确权决定(张**人民政府(2014)第2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负担。

上诉人诉称

徐**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签订文约的时间在国家大动地以后,曹**欺骗我不识字将协议日期写在大动地之前;文约虽然写的是周增付的名字,但事实上签协议并不是其丈夫,签字和日期都是曹**写的,捺印是徐**所为,曹**提供的证人证言是虚假的;2、当时约定承诺的换地及剩余的补偿款没有兑现,曹**打着建村医疗室的旗号将集体财产变成其个人住房的不法目的。张寨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处理决定。

被上诉人辩称

张寨镇政府辩称:曹**、周**和徐**、当时的生产队长曹**和周**的舅舅曹**所签的文约虽然不规范,但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周**生前近二十年期间双方能实际履行无异议,视为有效合同。如有文约未履行的事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文约所调土地是为建村医疗室所用,属于公益事业,并非曹**个人建房,是集体财产,不是曹**个人财产,目前卫生室择址新建,曹**应将该房屋及土地退还村集体。处理决定正确,应予维持。

曹*亚述称:文约上写明的时间与相关证人证明的签约时间能相互印证,徐**称签约时间不真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徐**作为周**的妻子,从签约到其主张权利,已经20年,徐**与周**未就该文约效力提出异议,文约合法有效,确权决定合法有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该确权决定。

张寨镇政府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如下:(一)主体资格证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证明张寨镇政府具有主管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主体资格。(二)事实证据:1、关于曹**与周**调换土地调查材料。证明系调换土地,并且款已付清。2、证人张**出具的说明。证明建村医疗室的时间、资金和土地来源。3、张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徐**的家庭人口、宅基地面积和住房情况;4、徐**提供分宅基地的原始记录材料(复印件)。证明徐**当年所分宅基地的面积和具体位置。5、调查笔录(被调查人分别为:卢**、卢**、曹**、张**、曹**、曹**、徐**、曹**、曹**)。证明徐**与曹**换地及村医疗室建设情况。6、“文约”。证明徐**与曹**调整土地使用情况。(三)程序证据:1、土地确权申请书;2、立案呈批表;3、受理立案会议记录;4、送达回证;5、调查报告;6、处理审批会议记录;7、土地行政确权处理决定书(第2号);8、文书送达回证;9、曹**的申请书;10、土地行政确权处理决定书(第1号);11、张寨镇政府(2014)61号文件;12、送达回证。证明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四)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安徽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皖政办(1997)45号)。证明张寨镇政府所作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处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证明主体资格;(2)当年的调整土地记录;(3)原告绘制的争议土地现场图;(4)“文约”原件。

曹**提交的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2、阜**十字会收据一张(1993年11月14日)、张寨镇防疫站条据一张(1993年8月20日)、阜南县红爱卫生用品综合服务部收据一张(1993年)。证明曹**周增付土地互换时间是1993年。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动本院。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依据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寨镇政府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1993年7月,曹**、周**签订调整土地文约,该文约当时由徐**捺印。该文约自签订后至周**去世近二十年的时间,双方按协议履行无异议,故双方对该文约的存在及效力并无争议,徐**所称该协议签订于大动地之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关于签约时间错误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土地原为建村卫生室所用,且卫生室系红十字会捐款所建,是为公益事业,该建筑及建筑所占土地应视为集体财产,现因村卫生室择址新建,原村卫生室及其所占土地应收归集体所有,故张寨镇政府将该土地确为集体所有并无不当。徐**要求将该土地退还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