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海诉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阜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姚*海以其与太和县政府已经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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