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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与阜阳**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秀珍不服被告阜阳**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第三人就双方争议问题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侯**于2014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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