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秀珍不服被告阜阳**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第三人就双方争议问题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侯**于2014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