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阜阳市**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阜阳市物价局2014年8月6日作出的阜价服(2014)98号《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作出了阜价服(2014)127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补充通知》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阜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阜阳市物价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