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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份公司与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份公司不服被告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州000020140011号对刘**工伤认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刘**与案外人**绸股份公司就工伤补偿事宜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份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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