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份公司不服被告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州000020140011号对刘**工伤认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刘**与案外人**绸股份公司就工伤补偿事宜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份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