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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因与霍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赵**因不服霍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被告霍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宋**、周*出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以被告已改变所作行政行为为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赵**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属诉权的自我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赵**撤回对霍邱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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