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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沙广林诉被告叶*改革发展试验区管委会、叶*改革发展试验区孙岗乡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沙**诉被告叶*改革发展试验区管委会、叶*改革发展试验区孙岗乡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沙**经被告叶*改革发展试验区管委会协调,已从有关部门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故请求撤回对被告叶*改革发展试验区管委会的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沙**撤回对被告叶*改革发展试验区管委会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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