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0日,本院收到汪**递交的起诉材料,其诉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土资源局、亳州市**道办事处等单位多次找本人协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未果。2015年6月16日,上述三单位组织上百人对本人住所地的房屋进行了强拆。由于上述三单位对本人的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确认上述三单位强行拆除本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从汪**递交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行非执字第00099号行政裁定书可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对亳州**土资源局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谯国土征补字(2015)第2号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准许强制执行;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此,对汪**的房屋组织实施拆除的行政机关即本案适格被告是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而汪**却又将亳州**土资源局和亳州市**道办事处一并列为本案被告,其提交的诉状不符合要求即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本院给予指导和释*,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内容。汪**拒绝补正,并坚持起诉,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汪**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