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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可以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汝可以递交的起诉材料,因其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本院以退文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通知其到有管辖权的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汝可以对利辛县人民法院立案人员表示拒绝补正,坚持起诉。利辛县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24日将其起诉材料移送本院。

原告诉称

汝可以诉称:2015年2月3日21时10分,本人位于安徽省利辛县孙庙乡南头街西的电器仓库着火,本人及邻居多次拨打119报警电话,在大火燃烧一个多小时后,消防车才赶到现场。消防大队除延迟出警不履行法定职责外,消防车竟然未足够存水,让洒水车去供水,二十分钟后,才加满水继续救火。最终导致屋内价值几十万的电器和房子全部烧毁,损失高达百万元。由于利辛县消防大队不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其上级机关亳州市消防支队未尽到监督职能,利辛县公安局和利辛县孙庙乡人民政府不作为,委托各个乡镇进行保安消防工作的委托机关利辛县人民政府所购买的消防车未用过就已损坏,亦未切实履行为民分忧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五单位应共同赔偿本人经济损失100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u0026ldquo;《规定》u0026rdquo;)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本案中,汝可以的仓库着火报警后,认为利**防大队延迟出警及消防车没有足够水,无法及时救火,从而导致其屋内电器及房屋全部烧毁,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可以起诉利**防大队,要求赔偿损失。而汝可以将利辛县人民政府、亳州市消防支队、利辛县公安局、利**防大队、利辛县孙庙乡人民政府一并列为本案被告,其提交的诉状不符合要求,即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本院给予指导和释*,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内容。汝可以拒绝补正,并坚持起诉,因此,对汝可以的起诉,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汝可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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