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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诉涡阳县公安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涡阳县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行诉初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王**诉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立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向起诉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王**上诉称:2013年农历腊月二十九下午四点多钟,马**、李*、马*、马*一家四口非法私闯民宅,到我家随意辱骂、无故殴打我和妻子殷**,并毁坏财物(估价4345元),并指使其家属和租其房子的人作伪证,诬陷王**。办案民警马*、叶*存在徇私枉法、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具体事实与依据如下:1、对马**一家四口寻衅滋事不予立案,也不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2、掩藏案件关键证据,出警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3、在案件办理中,违反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没有全面调查本案证据,只调查我王**有罪的证据,拒不调查我无罪的证据。4、在出警时,没有正式民警带队办案。5、没有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对马**固定伤情。6、没有在案发现场固定致伤工具。7、经多次请求,马*、叶*都不予调**医院CT室对我有利的监控视频。8、外出伤情鉴定时,派出所应出的费用为何让我承担。9、串通鉴定中心,做鉴定师的工作,让鉴定机构不予受理。10、对我提供的视频资料,不提交省公安厅进行科学技术鉴定。11、没有第三方证人证言,其证人是当事人家属和其指定证人。12、没有查明案发后警方是谁陪同马**去的医院。综上,马*、叶*明显故意偏袒对方,违法办案,凡能证明我无罪的证据,都不予查证。请求:1、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行诉初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2、请求涡阳县公安局全面公开王**被关押二百多天的证据。3、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除法定除外情形之外,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王**原审诉状中要求涡阳县公安局公开其被关押二百多天的证据,起诉时应向一审法院提供其被关押二百多天的证据及其已经向涡阳县公安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证据,但王**经一审法院一次性告知后,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二审应予支持。上诉人王**的上诉理由与立案受理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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