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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安乐乡三大村牛牙屹(岐)村民小组诉宁化县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化县安乐乡三大村牛**(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牛**(岐)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宁化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宁化县安乐乡三大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大村委会”)、宁化县安乐乡三大村杨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杨四村民小组”)、福建省宁化国有林场、宁化国有林场安远分场、宁化县谢坊国有林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上诉一案,不服三明**民法院(2013)三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岐)村民小组负责人夏由稳、委托代理人夏由水,被上诉人宁化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周**、黄**,原审第三人三大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原审第三人杨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杨**,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宁化国有林场与宁化国有林场安远分场委托代理人张**、雷先珠,宁化县谢坊国有林场法定代表人张**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查明,地名为杨**、李**、陈**,菜地窠,牛角窠,车轮窠,高?坑、?子岭,陈**的6片山场坐落于宁化县安乐乡三大村境内,面积共480亩,其中:1、地名:杨**、李**、陈**,1983年林业“三定”时对应林班号为7林班1①小班,2004年林改时对应林班号为7林班2大班1①、2、3①、3②小班,面积176亩。2、地名:菜地窠,1983年林业“三定”时对应林班号为7林班2③-1小班,2004年林改时对应林班号为7林班2/3大班5①/1、2②-2、2①-2小班,面积48亩。3、地名:牛角窠,1983年林业“三定”时对应林班号为7林班2①小班,2004年林改时对应林班号为7林班2/3大班5②/2①-3、2②-3小班,面积50亩。4、地名:车轮窠,1983年林业“三定”时对应林班号为7林班2②-1小班,2004年林改时对应林班号为7林班3大班2①-4、2②-4小班,面积75亩。5、地名:高寨坑、?子岭,1983年林业“三定”时对应林班号为7林班3①、3②-1小班,2004年林改时对应林班号为7林班2/4大班4②/1、2①、4小班,面积102亩。6、地名:陈**,1983年林业“三定”时对应林班号为7林班1②小班,2004年林改时对应林班号为7林班2大班4①小班,面积29亩。

1983年林业“三定”时,宁化县人民政府颁发宁政字0000522号林权证,将上述山场中的第3片山场和第5片山场中的7林班3①小班林权确权给牛牙屹(岐)村民小组,山权确权给三大村委会,面积120亩;颁发宁政字0000520号林权证,将第1、2、4、6片山场和第5片山场中的7林班3②-1小班林权确权给杨四村民小组,山权确权给三大村委会,面积360亩。1984年,为全面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三大村委会开展“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集体林业体制改革,重新核实山林权属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村林业股东会,将包括争议山场在内的全村山林折股联营,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并按村民持股情况对收益进行分红。1988年,宁化**采育场将含第5片争议山场在内的三大村410亩山林进行联营,签订了杉木林联营合同书并予以公证。2004年林改期间,三大村委会对村有山林进行摸底调查、分析,结合历史和现实情况,于同年8月24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三大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进行公示。后宁化县人民政府经审查,将第1—4片争议山场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确权给三大村委会,并颁发宁政林**(2004)第00377、00378、00379、00382号、(2005)第08900号、(2009)第12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将第5、6片争议山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确权给谢*林业采育场,并颁发宁政林**(2005)第115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2005年,为筹集资金修建村级水泥公路,三大村委会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将含第1—4片争议山场在内的村991亩集体山场林木和30年林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招标转让,宁化国有林场安远分场以264500元中标,于同年12月2日与三大村委会签订了《三大村集体山林招标承包合同书》,已付清全部转让款并经营管护至今,但该山场林权尚未办理变更登记。

2011年5月20日牛**(岐)村民小组向宁化县人民政府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宁化县人民政府经审查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安乐乡三大村民委员会与三大村牛**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宁**(2011)244号),认定2004年以后颁发给三大村委会的宁政林证字(2004)第00377、00378、00379、00382号、(2005)第08900号、(2009)第12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权源依据不足,未依法登记,决定予以撤销,维持颁发给牛**(岐)村民小组和杨四村民小组关于争议山场权属的1983年林权证,确认由谢坊林业采育场联营造林的第5、6片争议山场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按1983年林权证权属归还给牛**(岐)村民小组和杨四村民小组经营。此处理决定作出后,牛**(岐)村民小组和三大村委会均不服,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三明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宁化县人民政府的(宁**(2011)244号)处理决定对林业“三定”后争议山场林权多次变更情况没有提及和核查,就简单地以“权源依据不足、未依法登记”为由,撤销颁发给三大村委会的宁政林证字(2004)第00377、00378、00379、00382号、(2005)第08900号、(2009)第12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同时未对争议山场山林权属进行裁决,仅简单地维持1983年颁发给牛**(岐)村民小组的宁政字0000522号林权证、杨四村民小组的宁政字0000520号林权证,遂认定此处理决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错误,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明政行复(20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宁化县人民政府的(宁**(2011)244号)处理决定,并责令宁化县人民政府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宁化县人民政府对争议山场山林权属进行重新调查核实后,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安乐乡三大村民委员会与三大村牛**村民小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复查处理决定》(宁*(2012)14号),认定:一、6片山场林地所有权为三大村委会所有。二、通过公开招标转让的4片山场(即第1—4片争议山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在2005年流转前为三大村委会所有。宁化国有林场依法受让后,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三、第6片争议山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为三大村委会所有。颁发给谢*林业采育场宁*林证字(2005)第115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的第043号宗地(对应第6片争议山场),属重复登记,予以注销。四、第5片争议山场系谢*林业采育场联营山场,按联营合同履行完毕后,归还三大村委会所有。牛**(岐)村民小组对宁化县人民政府的复查处理决定仍不服,于2012年10月29日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三明市人民政府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林业“三定”后林权依法发生变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登记。争议山场林权在1983年林业“三定”时虽分别确权发证给牛**(岐)村民小组和杨四村民小组,但1984年三大村即依照当时的法律政策成立了村林业股东会,将全村山林折股联营,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且2004年林改时,该村沿袭了1984年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做法。由此,1984年后争议山场山林权属事实上已变更为三大村委会集体所有,谢*林业采育场、宁化国有林场安远分场通过联营、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取得争议山场林权,符合法律规定。三明市人民政府作出撤销宁化县人民政府(宁*文(2011)244号)处理决定后,宁化县人民政府对争议山场山林权属进行重新调查核实,根据前述林业“三定”后争议山场林权变更情况,对争议山场林木林地权属进行裁决,作出(宁*(2012)14号)复查处理决定,该复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三明市人民政府决定维持宁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宁*(2012)14号《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安乐乡三大村民委员会与三大村牛**村民小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复查处理决定》。牛**(岐)村民小组仍不服,向三明**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1956年3月17日全国人**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1958年8月29日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决议》实施后,宁化县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对该县的山林基本完成了所有制改革,实现了山林权属收归集体或国家所有。1952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上所记载的山林在1963年间已经入社,归为集体所有。因此牛**(岐)村民小组所提供的1952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不能再作为主张山林权属的依据。本案讼争山场在1983年林业“三定”时分别登记发证给牛**(岐)村民小组和杨四村民小组,牛**(岐)村民小组对该次的颁证并未提出异议。1984年,三大村委会根据当时的政策,为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开展了集体林业体制改革,制订并通过《安乐公社三大大队全面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方案》,并成立三大大队林业股东会。根据三大大队林业股东会章程,包括争议山场在内的全村山林折股联营,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并按村民持股情况对收益进行分红。2004年林改期间,三大村委会对村所属的山林进行摸底调查、分析,结合历史和现实情况,于同年8月24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全村共有村民代表25人,其中22名代表到会参加,到会村民代表一致同意通过《三大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进行公示。三大村委会根据《三大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讼争山场进行统一申请林权登记,实质上也是顺延了该村1984成立林业股东会统一经营管理讼争山场的做法。2004年11月25日至2004年11月31日,三大村委会对林改结果及林改登记发换证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原告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宁化县人民政府根据三大村委会的申请,并经审查,将原告所提讼争山场的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确权给三大村委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据此,依法判决:维持宁化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的《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安乐乡三大村民委员会与三大村牛**村民小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复查处理决定》(宁*(2012)14号)。

上诉人诉称

牛**(岐)村民小组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宁化县人民政府1952年土地房屋所有证和1983年林权证,?子岭、牛角窠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应归其所有,请求撤销三明**民法院(2013)三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改判撤销宁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宁*(2012)14号《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安乐乡三大村民委员会与三大村牛**村民小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复查处理决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宁化县人民政府答辩称,其作出的宁*(2012)14号《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安乐乡三大村民委员会与三大村牛牙屹村民小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复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三大村委会、杨四村民小组负、福建省宁化国有林场、宁化国有林场安远分场、宁化县谢坊国有林场均答辩称,原判维持宁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宁*(2012)14号《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安乐乡三大村民委员会与三大村牛牙屹村民小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复查处理决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化县人民政府于1983年林业“三定”时将本案讼争山场的山权确权登记给三大村委会,林权分别确权登记给牛**(岐)村民小组和杨四村民小组。1984年,三大村委会根据当时林业政策,成立林业股东会,将包括争议山场在内的全村山林折股联营,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村民按持股情况参与收益分红。2004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期间,三大村委会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三大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后,对讼争山场进行统一申请林权登记,实质上是延续了该村1984成立林业股东会统一经营管理讼争山场的做法。本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系发生在宁化县内的三大村委会与村内牛**(岐)村民小组之间,且宁化县人民政府已对本案争议山场颁发了宁政林证字(2004)第00377、00378、00379、00382号、(2005)第08900号、(2009)第12511号、(2005)第115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根据《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之规定,牛**(岐)村民小组以1952年土地房屋所有证和1983年林权证为据,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的辩称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宁化县安乐乡三大村牛牙屹(岐)村民小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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