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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林**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行初字第1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林**上诉称,上诉人在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梅峰村马坑生产队有合法的房屋,福州市**楼分局、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征地过程中没有做出相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复议机关鼓楼区政府驳回复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立案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行初字第133号行政裁定,并裁定依法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该案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福州市**楼分局、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住所地都在鼓楼区,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综上,本案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行初字第13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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