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等20人房屋拆迁强制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等不服福州**民法院(2014)仓行初字第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等上诉称:其诉请是确认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福州仓**有限公司在实施拆迁过程时不安排过渡房及没有办理实施强制拆迁证据保存公证的行为违法。上诉人于2014年7月8日才得知上述行政行为,遂于2014年9月22日向福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期限,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无法律依据。因此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请的拆迁行为发生在2009年前。上诉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福州**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上诉人陈**等起诉应不予受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