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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等十六人向我院递交了起诉状与邱**等16人(名单附后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邱**等十六人向我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状诉称:起诉人向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福州**容管理局申请查处在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u0026ldquo;福州市桂湖温泉小镇环路工程项目u0026rdquo;和u0026ldquo;福州市罗汉溪改造项目u0026rdquo;地块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拆除违规建设。但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福州**容管理局对上述申请未作处理。起诉人遂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福州**容管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榕政行复驳(2015)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起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诉人不服,为此诉请:依法确认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福州**容管理局不查处在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u0026ldquo;福州市桂湖温泉小镇环路工程项目u0026rdquo;和u0026ldquo;福州市罗汉溪改造项目u0026rdquo;地块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其责任,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并依法拆除违规建设。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邱**、邱**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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