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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