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因认为被告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林**以“马尾镇人民政府已提供了相关信息,且两被告属不同的级别”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马尾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自愿申请撤回对马尾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对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