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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刘**、林**、沈**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人民政府行政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陈**、刘**、林**、沈**的起诉状。起诉状诉称:起诉人陈**、刘**、林**、沈**系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霞镜村、玉兰村、浦上村、透浦村村民,其于2015年4月20日下午抵京信访,在北京市太平街车站旁路段被一辆面包车上的10余人挟持上车并送回福州。2015年4月27日,起诉人再次抵京,得知其寄存宾馆的行李已被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人民政府综治办工作人员取走,遂向北京市公安局陶然亭派出所报案。起诉人认为,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人民政府的行为违反《信访条例》规定,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请:一、判令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人民政府立即停止违法行政、停止侵权行为,向起诉人赔礼道歉,返还违法扣押的财物;二、判令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人民政府按《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起诉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人身损害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三、判令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人民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诉请的内容未针对某一行政行为提出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且依据起诉人主张的事由,其认为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人民政府限制其向上级走访维权,该事由不属于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陈**、刘**、林**、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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