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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等四人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等四人诉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邱**、汤**及其委托代理人汤俩伟、池**、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邱**、汤**、池**、张**称,原告是晋安**湖山村、垅头村村民,在村内有合法房屋。2014年8月4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榕土征告(2011)24、26、30、31、33号相对应的报批材料《一书三方案》中u0026amp;ldquo;四、征收土地方案u0026amp;rdquo;的u0026amp;ldquo;城镇村及工矿用地u0026amp;rdquo;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u0026amp;rdquo;因征收土地方案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是u0026amp;ldquo;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福州市拆迁管理规定办理u0026amp;rdquo;,但具体是按照什么规定办理原告无从知晓,u0026amp;ldquo;城镇村及工矿用地u0026amp;rdquo;面积的补偿费用既不在u0026amp;ldquo;征收土地方案u0026amp;rdquo;中补偿,也不属于农用地留用地范围内补偿。被告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u0026amp;ldquo;根据u0026amp;lsquo;谁制作、谁公开u0026amp;rsquo;的原则,请你们向国土部门提出。u0026amp;rdquo;但是,原告已于2014年8月4日同时向国土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相同内容,国土部门的答复则是:u0026amp;ldquo;你们申请公开榕土征告(2011)24、26、30、31、33号相对应的报批材料《一书三方案》中u0026amp;lsquo;四、征收土地方案u0026amp;rsquo;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费用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福州市拆迁管理规定办理,请向房管部门查询。u0026amp;rdquo;因此,原告认为两个部门互相推诿,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告持有且应当公开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义务违法,并责令其立即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未递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向被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为u0026amp;ldquo;榕土征告(2011)24、26、30、31、33号相对应的报批材料《一书三方案》中征收土地方案的u0026amp;ldquo;城镇村及工矿用地u0026amp;rdquo;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u0026amp;rdquo;。这属于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土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u0026amp;ldquo;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u0026amp;rdquo;、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u0026amp;ldquo;补偿登记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现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并在规定期限内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办法、支付方式u0026amp;rdquo;。根据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被告已经告知原告应到福州**源局申请。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u0026amp;ldquo;征地补偿费用标准u0026amp;rdquo;是国土部门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该政府信息由国土部门制作、保存。被告并非该政府信息的制定机关,也未获取或保存该政府信息,因此,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u0026amp;ldquo;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u0026amp;rdquo;之规定,作出《关于邱**等人申请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向国土部门申请公开,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B1、中央人民政府官网的文章u0026amp;ldquo;纪检监察机关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u0026amp;rdquo;,证明宅基地有补偿;B2、省政府告知书(2014)第083号;B3、晋安区政府告知书2014年第22号;B4、宦溪镇政府告知书2014年第2号;B5、收到省国土告知书(2014)第139号,证据B2u0026amp;mdash;B5证明关于信息公开的事项被告与福州**源局相互推诿。

被告向**提供了以下证据:A1、征收土地公告(榕土征告(2011)24号),证明征收原告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由福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发布,被告仅负责制定发布所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方案。

被告提供其所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1)31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作出如下认证:

原告对被告的提交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合法性有异议。被告对证据B1u0026amp;mdash;B5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由国土局来公开的,并不是被告的职能范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均为有效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亦无异议,故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4年8月4日,原告向被告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申请资料,申请公开榕土征告(2011)24、26、30、31、33号相对应的报批材料《一书三方案》中u0026amp;ldquo;四、征收土地方案u0026amp;rdquo;的u0026amp;ldquo;城镇村及工矿用地u0026amp;rdquo;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2014年8月10日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关于邱**等人申请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原告其所申请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职能范围。根据u0026amp;ldquo;谁制作、谁公开u0026amp;rdquo;的原则,请原告向国土部门提出。另查,2014年9月2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相关申请资料,申请公开u0026amp;ldquo;在晋安区宦溪镇垅头村、湖中村、湖山地集体土地被征收后集体土地上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或者宅基地)一平方多少钱?怎么算?国有土地上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或宅基地)一平方多少钱?怎么算?u0026amp;rdquo;2014年9月28日被告作出《关于陈**等人申请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宅基地补偿单价按市场评估价,即《关于桂湖苑等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的告知书》的附件中房屋征收补偿区位价。原告已就该告知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两次向被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虽然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是实质指向同一内容,被告在2014年9月28日业已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业已就该告知行为提起诉讼,其权利救济未受影响。因此,原告就相同的申请公开内容的答复行为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邱**、汤**、池**、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邱**、汤**、池**、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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