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房屋拆迁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张**因不服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人诉称,坐落福州市晋安区的房屋系起诉人与他人共同建造并拥有。福州市捷诚拆迁工程处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该单位于2011年4月误将几户共有的建筑面积2140.5平方米的房屋登记至起诉人一人名下,而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未尽审查义务,就将《委托评估说明函》、《拆迁房屋产权审查申请表》、《报告》、《平面图》四份文件提供给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致使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起诉人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行政行为侵害了起诉人的权利。现起诉人请求确认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委托评估说明函》、《拆迁房屋产权审查申请表》、《报告》、《平面图》认定事实不清、系无效的,并要求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委托评估说明函》、《拆迁房屋产权审查申请表》、《报告》、《平面图》四份文件,均非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起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关于确认上述四份文件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诉请,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