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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富诉被上诉人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一案,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颁发给原审第三人莆田市**有限公司的莆房拆许字(2010)第0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业经原审法院作出(2012)涵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和本院作出(2012)莆行终字第84号行政裁定,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上述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上诉人郑**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上诉人郑**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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