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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诉治安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不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4)秀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8年3月28日,上诉人与林**、林**就相邻通道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因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林**、林**向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报案。上诉人对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接受报案及指派民警取证过程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因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在该案中并没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林**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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