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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发公司与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向康鹤陵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00年11月28日作出,上诉人起诉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已超过五年诉讼时效,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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