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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不服驳回起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怀香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西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述:一审法院认为是不客观且也是不符合农村实际的。一审法院对于一个66周岁高龄的农村老人,迫使其知晓了房屋拆迁就一定推断其知晓了存在权属登记这一事实是非常牵强的,这种认定完全没有考虑到农房存在的历史问题,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法律所摒弃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给予纠正,本案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不动产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至今虽未超过20年,但上诉人自2009年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本应自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到人民法院起诉,而上诉人却直至2013年10月11日才到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故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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