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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西北诉于都县公安局等其它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于都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袁**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西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西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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