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于都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袁**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西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西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左**、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阮**、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不予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南昌市城**山湖区分局城市规划行政强制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熊**不服驳回起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古宝山、东湖区工商局工商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李**等与潍坊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佟**、刘**等与济南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徐**等与济阳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葛来华与莱芜市**道办事处、莱**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