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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刘**等与济南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济南高**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佟**、赵*、纪**、杜**、刘**诉济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答复、公告一案,佟**、刘**不服济南**民法院(2015)济行初字第2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行政争议过程是:2015年3月13日,济南高新**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根据筹备组的请示作出《关于黄金时代业委会换届选举开箱唱票请示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2015年3月18日,办事处和黄金时代社区居民委员会向黄金时代业主发布《公告》。筹备组及佟**、赵*、纪**、杜**、刘**对上述《答复》、《公告》行为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第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原告所诉《公告》及《答复》的作出机关是办事处,市政府不是被诉行为的作出机关,因此,原告将市政府列为被告错误。《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庭审中,经法院释*,原告拒绝变更被告,因此,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适用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筹备组、佟**、赵*、纪**、杜**、刘**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佟**、刘**不服原审法院裁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判令被上诉人撤销由派出机构办事处张贴的《公告》及《答复》,并完成备案程序。理由是:济南高新**理委员会及办事处不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机关,而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他的行政权力都是市政府授予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将市政府列为被告合理合法,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济南高新**理委员会及办事处的法律地位认定不当,适用法律不妥。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市政府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第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被诉行为《答复》由办事处作出,《公告》则是办事处和黄金时代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作出。被上诉人市政府不是被诉行为的作出机关。而办事处亦非被上诉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因此,在上诉人佟**、刘*普及原审原告将被上诉人市政府错列为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适用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佟**、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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