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等与济南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臧**、邢**、夏庆镇、刘**、宋**、邢**因认为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高新**理委员会(高新管委会)一次性征收章锦村3312.6545亩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起,济南市人民政府及高新管委会以给章锦村每人60平方米安置房为由,在《土地勘测调查表》上骗取、伪造村民签字,上报济南市人民政府,征收章锦村的土地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也没有召开听证会,未依法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制作补偿登记。土地补偿款未足额发放,地上物补偿未达成协议,暴力强征土地。被告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确认被告一次性征收章锦村3312.6545亩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实施一次性征收章锦村3312.6545亩土地的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为高新管委会与原告所在章**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书》,经本院审查,上述《协议书》是章**委员会同意将其3312.6545亩集体土地交给高新管委会管理,高新管委会按土地管理总额固定比例向章**委员会计发经济补偿的协议,并不是土地征收的法律文件。如果章**委员会认为高新管委会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上述协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章**委员会不起诉的,过半数的章锦村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原告称章锦村现有选举权的村民2038人、870户,原告金**等7人显然没有超过村民人数的半数,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臧**、邢**、夏庆镇、刘**、宋**、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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