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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通服务社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通服务社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槐荫)征字(2014)7号《房屋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通服务社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市槐荫百事通服务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济南市槐荫百事通服务社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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