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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傅*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傅*诉山东省物价局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立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关于“青岛**证中心辛*的违法鉴定退函”一事,上诉人提交的多项材料内容均显示相关部门已经对于该问题作出过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山**价局作出的(2014)1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即是认定为信访事项不再受理的决定。因此,上诉人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徐**、傅*的起诉并无不当,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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