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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侯**城建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侯**不服济南**民法院作出的(2014)历立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已提交了初步的证据证明其起诉符合上述四个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在仅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证据后,径行认定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不妥。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立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济南**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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