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7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杜**的起诉状,诉称:其子杜**2002年参军,2004年退伍,2005年、2006年两次参加退伍军人安置考试,分别考出90分、87分的好成绩,却因济南市民政局暗箱操作,在分配过程中受到不合理安置。起诉人于2006年9月分别向济南市、山东省信访部门提出5项投诉。经过三级信访程序处理,2012年8月2日,起诉人收到山东省复查复核办公室的复核意见书。起诉人对复核意见不服,请求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起诉人杜**不服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事项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对起诉人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