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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行政答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田**、田**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行政答复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行初字第9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房管局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书面复函,系对上诉人主张权利的相关房屋的历史状况的客观陈述,并未对涉案房屋予以处置,故涉诉复函陈述的内容及结论并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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