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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服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行初字第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违法并予以撤销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龙口中心城区至龙口港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鲁*改能交(2013)191号),是被上诉人针对原审第三人的请示,对龙口中心城区至龙口港公路工程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是否具有可行性等宏观层面进行的审查和批复。该批复并不具备征收上诉人的承包土地及地上物的效力,因而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张*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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