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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隗**、王**等2人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傅**、隗**、王**等121人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因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为了占用转正名额,虚构东风铁矿被区政府批准关闭的事实,擅自下文并动用公安清退起诉人回乡一事多年信访。2010年12月17日向济南市人民政府邮寄了请求撤销历城县人民政府历政发(1982)125号《关于关闭东风铁矿和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为原告落实退休、退职问题的申请,济南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为此,起诉人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济南市人民政府承诺2011年5月30日之前,就上述申请事项给出书面答复意见,起诉人遂撤回起诉。济南市人民政府并未履行承诺,故请求判令济南市人民政府履行在行政诉讼中的承诺,即撤销历城县人民政府历政发(1982)125号《关于关闭东风铁矿和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为起诉人落实退休、退职问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人傅**、隗**、王**等121人所诉事项属信访问题,济南市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中对起诉人作出的口头答复系对该信访问题的协调处理,对起诉人不具有强制力,对其实体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质影响。起诉人就济南市人民政府的口头答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对起诉人傅**、隗**、王**等121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傅**、隗**、王**等121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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